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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薰衣草”引发商标侵权案
日期:2007年1月15日 来自:新京报
 

  “薰衣草”引发商标侵权案;被告称“心相印”纸巾含薰衣草香料而非作为商标用 

  “心相印”纸巾因为包装上使用了“薰衣草”字样,被拥有“薰衣草”商标专用权人李逢英告上法庭。昨日的庭审中,“心相印”方称使用“薰衣草”几个字只是为了说明成分和味道,为此双方还特意打开了一瓶薰衣草香精,辨别和纸巾味道是否一样,可得出的结论却完全相反。

  称商标被侵犯索赔200万

  李逢英表示,其在2004年9月取得“薰衣草”商标专用权,经核准在纸手帕等纸制产品上使用“薰衣草”商标,之后与两家造纸企业签订生产许可合同,生产“薰衣草”牌纸类产品。

  2006年4月,李逢英发现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委托山东恒安凡相印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心相印”生活用纸系列产品,在其外包装和内包装的显著位置,大量使用文字标志“薰衣草”,同他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

  李逢英认为,这两家公司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公开道歉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

  原被告闻香精结论相异

  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山东恒安凡相印纸业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称,李逢英商标中的文字部分“薰衣草”是一种植物固有名称,是常用的香料。“心相印”纸巾包装标注“薰衣草”只是说明产品含有薰衣草,没有将“薰衣草”作为商标使用。

  为此,该代理人特意购买了一瓶薰衣草香精,试图与原告出示的“心相印”纸巾做一味道比较。经法官同意,当庭打开了这瓶香精,在闻过之后,原告表示,两者味道并不一样,但被告则认为味道完全相同。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北京市一中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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