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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油使用注意事项
 
2006年12月
 
  1. 精油一般不要内服,除非有注明可以口服或获得芳香治疗师或医师的指示。 
  2. 怀孕初期几个月内最好避免使用精油来按摩或泡澡,因为某些香精油可能会导致月经来潮。
  3. 柑橘类精油(佛手柑、柠檬)会导致皮肤对阳光紫外线过敏。因此,使用过后八小时内请勿曝晒肌肤于阳光下。 
  4. 患有高血压、瘫病症、神经及肾脏方面疾病之病人请小心使用。某些香精油如丝柏、迷迭香,使用前最好 先请教医师或芳香治疗师。 
  5. 精油不能取代药物。因此,使用后如症状未改善,请一定要看病就医。绝不可因使用精油而放弃原先已在使用的药物。
  6. 请按建议量使用。使用过量会导致反效果,甚至对身体造成过大负担。尤其是依兰、鼠尾草过量会引起睡意,在酒后或开车时应避免使用。
  7. 精油必须稀释后才能使用,除非有其它特别的建议。
  8. 请避免小孩直接碰触,以免误用而发生危险。
  9. 精油必须储存于密封完好且为深色的玻璃瓶内,并且放置于阴凉的场所避免阳光直射。以延长香精油寿命及确保香精油的疗效。
  10. 避免使用精油于塑料、易溶解或油彩表面的容器,当稀释香精油时,请使用玻璃、不锈钢或陶瓷器。
  11. 新生儿(2个星期内)不可使用香精油。2个星期后可用熏衣草一滴于浴盆内。12岁以下儿童所有精油必须被稀释为成人使用量的1/4(大人1,小孩1/4)。12岁以上则为成人用量的1/2。
  12. 皮肤或体质敏感者,请在使用前先进行敏感测试。 
  13. 请按指示用量,勿参考其它精油供应厂商的建议使用量。不同厂牌应避免混用,以确保效果及避免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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